8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现行的、2004年8月20日颁布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34号令”),征求意见稿中将网络剧片以及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管理范围,并对剧、节目主创的标准做出规定,同时还增加了合理片酬分配以及禁止虚假宣传等内容。 网络视听内容纳入规定 现行“34号令”适用范畴为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征求意见稿将网络视听内容纳入规定:从事新闻节目、综艺节目、纪录片、广播剧、 电视动画片、电视剧、网络剧片等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 (以下称“节目”)的制作、发行等制作经营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纪等活动。 “34号令”对于不同类型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有效期有着不同的规定:《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
道德品行等应纳入节目主创选用标准
2022-08-09 00:00:00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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