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此外,经营者对无理由退货商品作出额外承诺的,应当信守承诺。 人们在网购时最容易见到的现象是,一些经营者在网店内或者商品说明栏标注“签收即视为商品合格”“此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拆封后不退货”等字样。对此,大部分消费者由于不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将其视为经营者的常规操作来遵守,甚至在买到不尽如意的商品后,也会为了遵守前述规则而迁就经营者。 其实,消费者的“不较真”反而让部分经营者不思悔改,甚至变本加厉地蚕食消费者正当权益。这让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更加孤立无援,很难与在商品质量、信息技术、交易规则等方面掌握
“签收不代表认可商品质量”是消费维权应有之义
2022-03-03 00:00:00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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