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省药监局公示的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在网上引发热议。涉案药企因编造药品批生产记录,被执法部门依据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处以22.5倍罚款(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罚没款合计226万元。该案充分体现了新法对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获得业界普遍赞誉。但也有观点认为,该案没有体现新法规定的“处罚到人”,略有缺憾。笔者同意这一观点。 落实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是加大药品监管领域执法力度的重要措施,对预防、控制和惩处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强化药品监管执法权威,全面提升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早在2017年8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处罚到人”规定,在依法严惩单位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对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2018年1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
对药品生产企业编造记录应处罚到人
2021-01-18 00:00:00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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