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因为没有相应经营资质,而挂靠一家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并缴纳“管理费”。我丈夫则是肖某聘用的员工之一。4个月前,我丈夫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离世,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鉴于肖某无力赔偿全部损失,我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遭到公司的拒绝,其理由是我丈夫并非公司员工,只是肖某个人所聘。请问:该理由成立吗? 读者 林晓芳 林晓芳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
挂靠经营,单位对无劳动关系员工也须承担工伤责任
2020-09-11 00:00:00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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