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中介服务后,直接找房东租房,中介能主张报酬吗?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该院近日首次适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关于“跳单”的新规定,开庭审理了一起“跳单”案并当庭宣判。 小涛公司3年前联系委托一中介找房源。中介人员带小涛公司领导和经办人看了多套房源,后者同意租其中3套。次月小涛公司和中介人员建微信群。在群内,中介人员讨论了租赁细节,包括3套房子的面积、租金、押金、水电费、物业费、租期、违约金、开具发票等条款及其它需中介与业主协调的问题;两天后将修改过的3套房屋租赁合同发到群里;并将修改后的合同发送给业主,在业主反馈后,将草拟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发给业主和小涛公司员工。 但最终,小涛公司与业主和另一家小昌公司签了这3套房屋的租赁合同及居间合同。这份租赁合同除租期起算日期和房租支付日期与前述中介公司提供的合同模板相差两天外,最重要条款均一致。前述中介公司遂起诉小涛公司“跳单”,要求其与房屋业主
租房“跳单”也要“买单”!
2021-02-22 00:00:00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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