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7章50条,包括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运行管理、动态管理和经办管理服务等内容,并明确了医保协议中止和解除的具体情形,为零售药店医保定点管理列出“负面清单”。《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按照《办法》,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符合“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等7项条件。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应提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纳入定点后使用医保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等材料。 在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方面,《办法》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权利和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办法》明确,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
零售药店医保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列出“负面清单”
2021-01-25 00:00:00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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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家庭教育走出“家事”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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