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3日电 (记者李红梅)国家医保局日前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的具体内容,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机构可申请签订医保定点协议,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公平的医保支付政策。 指导意见明确,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申请定点的机构需要满足具备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对接、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等6方面条件。 医保统筹地区内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诊察费以及在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机构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发生的药品费,按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也就是说,参保患者需要了解当地报销政策,在当地定点机构就诊的诊察费和药品费按规定报销,异地费用按异地就医政策
“互联网+”医疗服务将纳入医保
2020-11-04 00:00:00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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