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向某云与郑某离婚后,约定孩子“向某杉”(未成年人)由母亲郑某抚养。孩子跟随郑某生活后,郑某将“向某杉”姓名变更为“郑某文”,孩子一直使用“郑某文”生活、学习。2018年12月,向某云向派出所申请又将孩子姓名变更回了“向某杉”。在姓名变更回“向某杉”后,孩子的学习、生活均产生一定困扰。孩子及其母亲郑某与向某云协商继续使用“郑某文”一名,但是向某云不同意。 协商未果,郑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向某云配合将“向某杉”姓名变更为“郑某文”。审理中,孩子到庭明确表示,其愿意使用“郑某文”这一姓名继续生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向某云配合将“向某杉”户籍登记姓名变更回“郑某文”。 【说法】法官表示,姓名是自然人参与社会生活的人格标志,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父母离异后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纠纷处理,应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应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以案说法)
2022-05-05 00:00:00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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