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昨天召开,《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提请二审。条例草案二审稿提出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承担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功能的三级中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诊所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强化对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的监管,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不得从事诊疗活动等。多举措支持发展中医药事业,营造关心、支持中医药发展的社会氛围。 区政府至少举办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 条例草案二审稿有多处改动,明确建设区属三级中医医疗机构的意义和作用,表述为“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承担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功能的三级中医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提出,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按照要求配备中医医师、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床位,健全中西医协同工作机制,促进中西医服务优势互补。 第十二条规定,
中医药防治拟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2020-09-24 00:00:00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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