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官网截图 人民网北京6月16日电 (记者孙红丽)据国家药监局官网消息,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据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长春空港口岸进口。 另外,增加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长春空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增加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开始承担长春空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两部门: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2021-06-16 00:00:00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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