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信部网站昨天消息,为加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22日。 本次《实施条例》的修改,将在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业内人士分析,这意味着电子烟企业也需要获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工信部介绍,此次修改将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近年来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市场监管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各方面非常关注,此次修改明确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法律依据,有助于规范电子烟市场。鉴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也与国际上
电子烟拟参照卷烟监管
2021-03-24 00:00:00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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