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外公布,《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已正式公布实施。 其中,关于企业公开声明的标准具体的修改内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其公开声明的标准但是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期限届满仍不符合其公开声明标准的,没收不符合其公开声明标准的食品,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列食品的抽样检验: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的;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和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表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食用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中央
深圳市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2021-01-13 00:00:00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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