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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必须明确

2021-01-06 00:00:00来源: 人民网

1月4日,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撤销婚姻关系案宣判:男方婚前患艾滋未告知,婚姻关系被撤销。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订婚后开始同居,2020年6月,李某怀孕后双方登记结婚。登记不久,江某向妻子坦白,其已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江某坚持表示其所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传染李某及其腹内宝宝的可能性极小,且最终证明李某确实并未被传染。李某决定终止妊娠并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其中涉及两个问题:艾滋婚姻是否有效?隐瞒艾滋能否得到有效救济? 首先需要明确,艾滋病并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般有3种: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相关精神病。艾滋病不在其内。也就是说,即便江某患有艾滋病,婚姻在撤销前依然具有法律效应。 按照上海闵行法院的说法,若李某只是因为对方患艾滋病起诉要求撤销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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