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2020年年底前,总结京津冀、长三角、西南5省等先行试点地区的试点经验,依托国家医保局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进一步扩大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范围,探索全国统一的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制度体系、运行机制和实现路径。 《通知》明确,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12个省(区、市)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地区。具备以下条件的省可以申请国家试点:省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通力合作,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和清算工作开展较好;全省门诊统筹政策标准、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相对统一,已基本实现省内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具备统一的线上备案服务渠道;能够按照国家试点任务和时间进度,高质量完成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接口改造。 《通知》提出,按照全国统一的《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
门诊跨省直接结算试点范围扩大
2020-10-10 00:00:00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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